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用房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用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2017年第2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用房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试行)》,打造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人才优势,着力构建高层次人才集聚高地,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示范区人才用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用房是指示范区内用于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主导产业紧缺性人才的政策性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 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统筹指导和协调人才用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在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区的人才用房工作。人力资源部、政策法规事务部、财政管理运营部、党群工作部、创新发展部、投资(国际)合作部、示范区投资开发控股集团(以下简称“示范区控股集团”)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才用房的日常监管及入住人选的审核通过。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投资(国际)合作部、创新发展部负责各自领域入住人选的推荐工作,报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财政运营部负责人才用房租金补贴专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审核拨付。
第八条 示范区控股集团负责人才用房的建设、管理及消防、物业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控股集团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年度人才用房使用情况及租金总额,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运营部拨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标准
第十条 在完善和改进现有人才用房的基础上,规划新建示范区人才用房600套,到2020年,实现示范区人才用房总数达到700套以上。
第十一条 人才用房户型以两居室为主,面积80-120平方米,可实现拎包入住(配有必要家具及电器、精品卫浴、厨房用具、网络及电话、门禁对讲系统等),配备基本公共健身设施,提供卫生保洁及洗衣等生活服务。
第四章 入住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示范区内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太原市城区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入住人才用房: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同等层次国外科学院院士及工程院院士;
(四)所属企业年产值1000万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才(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五)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
(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七)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并在国内外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博士及特别优秀的硕士;
(八)其他入选示范区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主导产业紧缺性人才。
第五章 入住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人才用房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同一企业一般最多可同时申请并入住2套人才用房,对示范区产业转型创新驱动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评审可提供3-5套。重大人才引进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适时优先办理。
(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查验后返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在太原市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房产主管部门出具);
3.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学术及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5.获得各类人才称号的证书或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二)部门推荐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部、投资(国际)合作部或创新发展部推荐报送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
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人员符合情况进行会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及国外同等层次专家实行“一事一议”程序。
(四)审核通过
评审意见公示结果报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
(五)办理入住
申请人持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入住通知书,与示范区控股集团签订入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人员因人才用房已满无法入住,且申请人在太原市区内自行租赁住房的,享受示范区租房补贴政策。
第六章 人才用房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用房(房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入住协议一年一签,房租补贴一年一补。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应承担并按时交纳入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供暖、车位、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立即终止其人才用房使用权,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清退手续,对享受示范区租房补贴政策的,将对其补贴费用进行追缴: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二)申请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四)申请人擅自转让、转租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单方面调整人才用房居住对象;
(五)申请人连续3个月未交纳须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入住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
第十八条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用房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