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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示范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 办法等九项政策的通知(晋综示发〔2019〕28号)
发布日期:2019-03-11 00:00 浏览次数:11896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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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综示发〔2019〕28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全省“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要求,根据“三对六最”政策评估、“一审核两审计”及示范区先行先试两年来的改革创新实践,对示范区“1+2+26”政策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兑现模式(普惠类、培育类、协议类)、一网通办“四层面”的全新政策实施兑现体系。

“1+2+26”政策制度体系中,对《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等9项政策进行了修订,并经2018年10月29日示范区第24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政策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等9项政策修订后,与《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等3项政策,组成了示范区“1+2+26”政策制度体系的政策部分。

以上12项政策是示范区扶持企业的指导和依据,对企业扶持原则上按照《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新兴产业培育实施方案》、《企业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规定》等政策实施细则,通过普惠类、培育类和协议类三种模式实施。

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等9项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9项政策同时宣告废止。

 

附件:1.《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4.《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

5.《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

6.《促进双创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7.《合作共建园区管理办法》

8.《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9.《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办法》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速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先进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要素支持

第五条  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定制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模式。

第六条  对示范区发展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在申请示范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时,可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第七条  积极推进电力试点改革,建立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八条  支持示范区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一级二级公路服务站点,建设充电和换电设施,并实施示范区的购电政策,以扶持具有山西品牌的新能源汽车发展。

第九条  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示范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示范区内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实施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对新增电量部分,比照山西省对电解铝等高载能产业的用电政策执行。

第十条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科研项目,依法履行土地评估、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比照本地区工业用地价格。

第三章  重点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先进科技研发项目、现有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产业升级及规模扩大的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新兴产业项目,经项目评审,可提供过渡性用房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填补山西现代产业空白的重点产品、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龙头产品,积极推广省外已成形的运营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增加投入。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企业,支持在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等领域开展技术改造,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五条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上年度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

第六条  面向市场需求,建立企业申报、政府审核的科技项目普惠性扶持新模式,按照“扶持资金额=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扶持比例”的方式给予扶持。企业科技研发费用(R&D)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扶持比例以示范区当年公布数为准。

第三章  奖励企业创新成果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特等奖10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第九条  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晋兴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奖励2万元/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奖励2000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1000元/件。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并经地方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且具有应用前景、能带动技术创新、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示范区每年确定年度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企业申报、业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主任办公会审议、项目立项等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主要参照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其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予以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示范区每年择优确定一批年度由企业、中试基地、研发机构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项目单位申报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人才引进补贴等。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落地转化的,经项目审核,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减免期限为2年。

第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区内企业通过示范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家、省、区重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于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对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基金、担保等机构为示范区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对于支持区内企业中试和产业化项目发生的资金损失,按照企业投资或贷款本金法定程序核销额的30%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示范区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资本对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对企业中试项目申请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可由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规范和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平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设立的各类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项目中试、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盈利性活动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各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经项目审核,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30%的补贴,最高3000万元。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在购置先进仪器设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凡扶持资金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六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经项目评审,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区内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注册示范区创新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于重点支持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项目,经项目审核、管委会批准可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支持共建新型科研机构

第十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采取财政拨款、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投资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合作,单独或联合建设新型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财政控股(或参股)类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费用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可由财政全资或按出资比例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财政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经审核,可对平台建设费、管理团队聘任费、运行费等方面予以补贴。同一机构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对于财政控股(或参股)类新型科研机构自筹或承揽社会委托的项目,经评审,可根据项目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引导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人才特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引进和培育示范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大力引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亟需的杰出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五条  示范区人才分类按照《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执行,并结合示范区实际,增加F、G类人才标准。

(一)F类人才。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年薪20万元以上的科技骨干人才。

(二)G类人才。国内一般院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创业创新团队。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六条  示范区支持各类人才在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等活动,按照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程序执行。

第七条  对主持开展示范区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人才及团队,可按照示范区对其项目的年扶持资金到位金额的10%给予生活补助。A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50万元;B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40万元;C类人才及团队给予不超过30万元;D类人才及团队给予不超过20万元;E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10万元;F类人才及团队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在产业一线开展技术创新并为示范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三晋技术能手”的,给予5000元奖励。经示范区推荐,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经示范区推荐,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入驻示范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程序审核,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及研发场地,最多不超过3年。

经审核,G类人才也可申请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创业创新团队分别可给予不超过40、30、20平方米的办公及研发场地,最多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审核通过的项目,或示范区重点培育企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免费入住示范区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入区工作的人才提供落户、签证、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社保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入住示范区人才公寓,期间不得转租。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人才、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长期项目人才应全职到岗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境外专业人才每年来区工作应不少于9个月;短期引进人才,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保证每年来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双创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商贸企业集聚区四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双创基地服务运营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由双创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双创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双创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示范〔2015〕1号)中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三)以服务业为主的楼宇型双创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注册企业不少于3家;以制造业为主的工厂型双创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12家;

(四)创业导师队伍健全,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且在双创基地开展辅导工作每月至少1次;

(五)有签约合作的创业基金或小额贷款公司,且贷款利率低于本地区同类标准;

(六)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服务体系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工商注册、业务代办、财税代理等线上线下便利服务,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比例占60%以上;

(七)为入驻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低于本地区同类费用40%以上;

(八)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原则上企业入驻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对双创基地的认定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双创基地,经备案,即可享受本办法支持。

第三章  扶持资助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双创基地从创立之日起,给予不超三年的物理空间补贴。属于租赁场地运营的,给予物理空间费用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补贴;属于使用自有产权场地运营的,由第三方评估物理空间面积和费用后,给予每年60%的补贴,用于补贴双创基地给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

第九条  鼓励双创基地积极引进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咨询、认证及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十条  对国家级双创基地,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全额补贴;对省、区级双创基地,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70%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支持双创基地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30万元,二等奖给予20万元,三等奖给予15万元,优秀奖给予10万元。获得省级双创大赛名次的,一等奖给予10万元,二等奖给予5万元,三等奖给予3万元,优秀奖给予1万元。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和非营利性创业创新活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双创基地,国家级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补贴;省级给予每年15万元补贴;区级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对双创基地为小微企业办理新注册手续发生的清单内费用,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双创基地须与示范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停发补贴与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7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合作共建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园区合作共建工作,加快示范区建设,提升示范区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园区,须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由示范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规划指定区域,并由社会主体以投资、承建或运营外包等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具体包括: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总部基地、金融小镇、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 合作共建园区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互利共赢”的原则,重点围绕示范区的优先发展产业、承接产业转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领域,在产业、政策、服务、环境等方面全面对接,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化、多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园区合作共建新路径,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合作共建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合作共建方选择条件

第五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的选择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机构;

(二)具备一定基础和实力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三)具备园区开发建设或管理运营实力的知名企业或机构,具有共建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从事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其他组织或团队。

第六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应当是依法在示范区工商注册和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示范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园区开发运营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投资建设园区的合作共建方,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产业基础优势、专业优势、科技创新优势、建设管理优势及成功案例,同时需满足:

(一)属自建园区的合作共建方,其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须达到10亿元以上;

(二)属管理运营的合作共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管理运营省级以上园区的成熟模式和成功案例;

2.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7名具备资质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形成一揽子综合支持方案,按程序由管委会批准执行,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供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地使用权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第十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可为投资建设方按照产业用地规模另外配套不超过35%的商业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职工公寓、商业设施等,原则上只租售给入园企业和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投资自建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经投资项目入区程序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建设投资总额1%的补助,最高1亿元。

第十二条 合作共建园区新产生的在地贡献,按照约定比例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15年,用于园区管理、运营、招商等费用的补贴及投资回报。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可比照有关政策降低合作共建园区建设、运营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

第十四条 支持合作共建园区积极申报特殊牌照和资质。经评审,获批国家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牌照或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第十六条 对在园区合作共建企业或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专业人才,可享受示范区人才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经示范区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经投资项目程序审核,可在园区内享受定制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合作共建园区的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合作共建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财政、招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等部门参加。

具体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另行规定。考核评价按照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季度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园区合作共建各项事宜以合作共建合同为依据,合同应明确园区目标定位、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筹措、政策支持、考核指标、奖励与罚则等事项。

第二十条 如有下述情节的,示范区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合作共建主体资格。 

(一)考评不合格且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8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机构落户并为实体经济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促进服务业入驻

第五条  用地支持。按照项目类型对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扶持。

(一)新引进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模式。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年租金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管委会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和抵押。

(二)原工业企业转型为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单位用地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850万元/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35万元/亩),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条  对新引进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经项目入区程序审核,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特色突出、技术先进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审核,可由示范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竞争能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投资项目入区审核,可提供过渡性用房租金扶持。

第九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入驻众创基地的可享受众创基地在房租、代缴注册费用、创新券、创业创新培训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条  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及新建用地企业,通过“中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自平台运行起3年内,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5%予以补贴,单一事项补贴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示范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可优先纳入示范区产业培育计划予以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9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孵化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示范区内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6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拥有产权或租赁期5年以上)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三)在孵企业30家以上,且年度企业毕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5%以上;

(四)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专业技术、金融及综合商务等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比例占30%以上;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低于本地区同类费用20%以上;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专业领域在孵企业所占比例60%以上;

(八)建立入孵企业退出机制,原则上企业入孵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对孵化器的认定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办理。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关证照、经营状况、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肄业企业等情况的印证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统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示范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对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经备案,即可享受本办法支持。

第三章  孵化器的建设运营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主体多元化。

(一)支持示范区平台公司以直接投资方式高标准建设一批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二)鼓励示范区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示范区投资建设孵化器;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服务外包等方式共建孵化器。

第九条  在符合示范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和协议约定,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允许孵化器投资方在确保孵化器科研、生产用房不低于建筑总面积70%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分割转让与自持比例按投资方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后可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章  扶持资助

第十二条  示范区平台公司自有产权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委托知名专业机构管理运营,期限为10个经营年度以上的,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产权主体单位分阶段、按年度给予不同比例的房租补贴;

(二)对引进的知名专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根据其孵化服务水平、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上述两项补贴须经合同约定,并对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税收目标(权重30%)、创新目标(权重20%)、人才目标(权重20%)、上市目标(权重20%)、金融服务目标(权重10%)等。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示范区管委会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第十三条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的,孵化器属于租赁场地运营的,可给予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物理空间费用补贴;属于使用自有产权场地运营的,经第三方评估物理空间面积和费用后,给予连续三年60%的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对于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审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奖励;省级孵化器给予每年1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孵化器须每年向示范区孵化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孵化器建设情况不达要求的,不得享受补贴与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