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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教[2017]229号)
发布日期:2019-02-28 00:00 浏览次数:2452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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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教[2017]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我们制定了《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引进高精尖缺的科研人才。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引进领域重点为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能源产业创新、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服务业发展、特色农业增效、“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六大工程领域。引进对象为我省上述领域中急需的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

第三条 支持引进高精尖缺的经营管理人才。适应我省创新发展和走出去战略需要,引进领域为我省国有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引进对象为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国际国内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

第四条 引进人才待遇。对成功引进的两类高精尖缺人才,主要给予以下待遇:

对所引进的科研创新人才及人才团队,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方式。按照国内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水平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对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给予直接股权投资。

对企业成功引进的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在单位薪酬待遇的基础上,也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方式给予政府工作津贴。

引进人才后,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的,由单位和企业发放生活补贴和代交社会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属于企业的由财政补助50%。

第五条 引进人才奖励。引进科研人才取得重大科研创新成果,除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等收入分配政策外,给予政府突出贡献奖励;引进的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因工作出色,使企业综合效益明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明显扩大的,在单位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政府特殊贡献奖励。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引进高精尖缺人才政策。

第六条 管理部门任务职责。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计划管理工作,确定引进人才对象、确定待遇奖励政策。省财政厅负责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对待遇和奖励标准等提出意见。省科技厅、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省农业厅等农口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内科研人才引进等工作。省国资委和省经信委分别负责组织国有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引进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高级金融人才引进等工作。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引进人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引进人才多样化方式。各部门单位引进人才不拘形式。可由人才自我推荐到省委人才办,由省委人才办转由相关部门单位联系落实引进工作。可由部门单位自行联系引进人才,可通过战略合作、共建共享、合作交流等方式引进人才,也可通过与国内外高端人才猎头公司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搭建平台帮助引进人才。

第八条 报送引进人才申请。按照我省引进人才审批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批条件具备后,应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报省委人才办审查。

第九条 办理引进拨款手续。引进计划批准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引进办法,与引进人才签订正式引进合同,引进人才到位后,由省委人才办根据引进合同提出人才经费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将人才经费下达到人才引进单位。

第十条 补贴单位引进费用。高端猎头公司帮助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后,根据事先约定的佣金合同支付佣金费用,佣金费用不低于外省水平。其他人才平台帮助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后,同等享受对高端猎头公司的佣金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