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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1 11:53 浏览次数:7503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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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综示发〔2021〕90号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现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创业,全力推进建设区域性海外人才集聚高地,积极助力示范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重点支持以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为载体开展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须入驻留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留创园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在示范区创新创业提供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

第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示范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度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示范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创园场地房屋租赁、物业、冷暖空调等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留创园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营造。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是留创园的业务监管部门。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运行以及示范区内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开展留创园招才引智工作,审核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办理留学人员企业入园手续,落实国家、省、市、区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组织并辅导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科技交流展会及活动。

(二)独立或委托人才服务、科技项目、孵化器管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基于孵化器全链条的日常服务管理、公共平台搭建、创业导师辅导、创业活动举办、发展战略制定、关键技术支撑、投融资机构对接、市场推广运营、用地需求协调等一系列专业性孵化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管运分离”改革实践;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受托方须具有三年以上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验,同时具有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管理服务经验,拥有专业项目管理团队);留学人员企业年度考核评价。

(三)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园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学士学位要求为权威机构公布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学,不含境内;硕士及以上无要求);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满一年的人员;

(三)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由区外迁入示范区不受成立时间限制。其中留学人员必须以资本金或技术入股企业,且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30%(含30%),留学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应具有高成长性并符合示范区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环保要求,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具备与创业计划相应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留创园,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决议、验资报告(仅创新类项目提供)等有效资料;

2.取得国(境)外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国内身份证、国(境)外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效资料;

3.访问学者或博士后须提交本人国内身份证、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020年10月1日之后回国无法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须提交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取材料、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并提供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用于证明留学期限)等有效资料;

4.留学人员相应人才层次证明、拥有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特殊行业资质(环评报告或文件、安全监测报告、市场准入证明、产品认证、资质证书等)等其他有效资料。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评审会一般每年度召开两次,要求留学人员及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参加。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须经现场答辩,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其留学人员资格以及项目技术水平、核心团队能力和市场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评审细则另行制定。评审结果经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或单位。

第十条    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留学人员企业与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60个月),留学人员企业持已签订《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于10个工作日内与山西汾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飞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及物业合同后入驻留创园。

第十一条    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期满后自愿在留创园继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须在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期满之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并续签《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所使用办公及研发场地房屋租赁费及相关费用按留创园同期标准由汾飞集团收取。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期满后自愿离开的留学人员企业,将给予其5个工作日的搬离缓冲期,若其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仍在执行期内的,允许其继续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在示范区内开展项目既定工作直至项目验收结题。

第四章  鼓励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计划分为创新类和创业类。

创新类项目要求创业团队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备未来2-3年知识产权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规划,且实缴资本不低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的50%,留学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创业类项目一般支持创业团队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跨境电商、文化创意、艺术设计以及其他新业态领域经营活动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新类)项目,给予20-10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依据《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给予A、B、C类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100万元、“优良”等级最高70万元、“良好”等级最高50万元;给予D、E类及其他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40万元、“优良”等级最高30万元、“良好”等级最高20万元。经评审为“优秀”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类)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创业启动资助实际支持额度按比例计算,在最高支持额度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的50%。

第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实行办公及研发场地先使用后缴纳房租的支持政策。年度考核合格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创园对其考核年度房租直接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以留学人员企业实际使用需求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留学人员企业,须其按照留创园同期标准全额缴纳考核年度房租。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为“合格”等级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自愿签订《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以留创园同期房屋租赁费价格标准租用办公及研发场地,并同等享受留创园提供的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外国国籍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合作引才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工作实践,建立“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模式吸引海外人才来示范区创新创业。对在国外为留创园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集聚海外人才、输入优质项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奖补。对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引进的海外人才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海外人才签订的正式预孵化或引进协议书)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最终审核通过的,按照企业落地后前3年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部分的10%给予等额奖励;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5家,当年度可申请1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1家补贴3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合作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开展留学人员项目海外预孵化及示范区成果转化落地全流程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在海外自有或合作运营不少于500平方米孵化场地,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近三年已有2个或以上成功孵化项目落地示范区。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开展国内飞地经济实践,加强与国内优势产业对接,积极承接人才及项目资源外溢。对在国内先进地区为留创园建立“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集聚留学人员创业者、输入优质项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奖补。对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国内飞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引进的留学人员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留学人员签订的正式预孵化或引进协议书)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最终审核通过的,按照企业落地后前3年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部分的10%给予等额奖励;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5家,当年度可申请1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1家补贴2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合作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开展留学人员项目在国内先进地区预孵化及示范区成果转化落地全流程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在国内先进地区自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场地,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已有2个或以上成功孵化项目落地示范区。

第六章  拓展建立分园区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留创园通过拓展建立分园区模式辐射、带动、引领山西省海外人才事业发展。申请建立留创园分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规章制度,管理运营规范有序;

(二)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具备为入驻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办公及研发场地的能力;

(三)留学人员企业不少于5家。

第十九条    申请建立留创园分园须向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初审和现场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更改名称或进行企业重组的,须在变更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留创园重新申请审核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重新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留创园实行入园企业年度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留学人员企业年度不合格的退出机制。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将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取消入驻留创园资格,并由汾飞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使用的办公及研发场地予以清退,同时立即中止其享受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一)经查或被举报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二)不再符合留创园入园条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未按规定时间重新申请审核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诚信度差、知识产权侵权或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留创园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企业经营方向或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实质性停滞、停止的,或擅自改变办公及研发场地用途或转让他人使用的;

(六)自孵化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办公及研发场地空置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启动资助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另行制定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细则,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新类及创业类“优秀”等级)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须签订《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签订的相关内容开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实施工作。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经政策兑现直通车审批流程后由财政管理运营部分两批拨付,留学人员企业入驻留创园且正常运营三个月后先拨付60%,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40%。

第二十四条    汾飞集团负责留创园的场地保障工作。在留创园场地已满的情况下,汾飞集团负责在其所属其他楼宇为留创园安排拓展空间,以满足留学人员企业办公及研发场地使用需求。汾飞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将年度(非自然年度)留创园须交纳办公及研发场地房屋租赁费、物业、冷暖空调等相关费用(扣除企业自付部分)汇总并报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向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申请相关资金并拨付至汾飞集团。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房屋租赁费补贴面积达不到实际使用需求的,可提出书面形式申请,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对超出补贴面积部分由汾飞集团按留创园同期房屋租赁费价格标准收取房屋租赁费。

第二十六条  经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的留创园“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或“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连续两年每年度引进留学人员企业不足5家,报经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同意后予以摘牌,合作协议同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对共建分园具有业务指导义务,不参与共建分园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留创园共建分园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和动态退出机制,共建分园须在每年度12月向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共建分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经报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取消其共建分园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新入驻留学人员企业的;

(二)改变分园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能力的;

(三)分园违法违规经营,或严重有损留创园声誉的;

(四)其它应取消分园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过示范区本办法以外的其他同类可比支持留学人员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17〕224号)、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晋综示发〔202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