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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06-18 11:02 浏览次数:13355 次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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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提高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为全省“两转”基础上全面拓展新局面提供人口人才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调整放宽我省户口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重点推进各类人才和在城镇已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人口在城市落户,破除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户口迁移政策

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的基础上,全面调整放宽城镇范围内户口迁移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落户城镇:

(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学历人员落户。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四)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五)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户籍政策调整,着眼于改革创新、致力于人民福祉,要坚决破除僵化保守、因循守旧、封闭狭隘等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眼全省发展大局,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统筹“放管服”改革,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为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人口人才动力。

(二)推动政策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户口迁移政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推动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为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三)加快建设步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加大城镇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能力,进一步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

(四)大力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进一步调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五)方便群众办户。要充分依托山西公安审批服务“一网通一次办”平台,更快更好地服务群众,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群众户口迁移网上办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促进就业创业降低门槛,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群众办事增加便利。

之前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