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教[2017]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室),我们制定了《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审核批准,在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经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批准,报人社部备案,在我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给予支持,重大科研项目给予足额安排。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财政建站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配置科研设备,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用于添置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等支出。
第五条 资金来源。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科研项目经费从省级科技经费中安排。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由中央财政补助10万元、从省级就业资金中补助1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从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建站程序。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单位向省人社厅提出建站建(室)申请,由省人社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报人社部审核批准,院士工作站报省政府批准,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报人社部备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参与建站审核工作。建站(室)申请审核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上公示一周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站补助办法。经按规定程序完成建站审批工作后,由省人社厅根据批准计划和规定的建站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院士工作站分年度补助资金列入设站单位或省财政的已分配预算中,不再下达分配资金文件。
第八条 科研经费申请立项办法。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按省科技厅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经审核批准立项后,按照项目实施年限编制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度下达科研补助资金。当年所需资金当年下达,以后年度所需资金列入以后年度设站单位或省科技厅已分配预算,不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九条 管理监督。建站补助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到位后,各工作站(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设站单位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站资金使用完毕后,设站(室)单位要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站(室)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科研项目完成后,要报告省科技厅进行项目验收。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要做好工作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绩效考核。省人社厅应每年组织对各工作站(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促进发挥应有的作用。省科技厅应将绩效考核做为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对科研工作成效显著的,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科研工作不力,不达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设站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