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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2-04-09 12:17 浏览次数:7496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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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已经2021年7月26日第2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搭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示范区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创新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保障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示范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示范区博士后工作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示范区博士后工作站接受示范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并在国家及山西省博士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服务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向示范区企事业单位、相关人才推介博士后制度及工作站情况,根据示范区产业发展与企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共同引进招收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管理服务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评估;


(三)组建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单位申报的研究项目,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工作;


(四)协助所属单位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博士后生活津贴、科研经费、导师费及博士后联合培养管理费等费用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组织并协助在站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组织在站博士后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省、市、区的相关科研补助与生活补助资金;


(六)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学习考察活动,提升工作站管理服务水平;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工作站的考核评估、年报总结、基金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解决需要研究、协调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博士后所属单位职责:


(一)协助工作站办公室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为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三)具体协调和解决在站博士后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安排进站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工作和其子女入学等问题;


(四)监督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开展情况,为博士后考核、出站组织评估鉴定。


(五)按季度向工作站办公室报送在站博士后出勤情况。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八条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主要依据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实际需求,且博士后研究方向应符合示范区经济发展产业规划。


第九条  除特殊批准外,博士后工作站一般将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十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各单位根据单位的发展需要选定研究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招收合适的博士后人员。或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


博士后流动站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单位推荐的博士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考核后,报工作站会同所属单位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即作为该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的博士后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博士后培养期限(以下简称“专职博士后”)。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


(一)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提供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4、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


5、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及工作站专家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考核意见;


6、《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7、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


(二)工作站、流动站与所属单位对博士后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组织安排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审核、录用意见通知博士后候选人,并会同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审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博士后即获得进站资格。


(四)工作站组织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后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期间,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研究导师,由所属单位选派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作为项目研究导师,共同组成合作指导小组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在站期间,由于项目完成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方可适当延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应遵守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相关约定,按国家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待遇。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工作站或流动站与所属单位组织专家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出具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在站博士后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与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流动站和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请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期满出站规定


第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期满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由工作站、流动站和所属单位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签订了《工作协议书》,则应完成《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办理出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报告》;


5、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工作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并申请博士后主管部门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相关协议规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办公室为出站博士后提供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成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所属单位同意后可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五章  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约定为在站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并根据相关规定为其申请各级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延迟出站的博士后在延长期所需费用由所属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报工作站备案。所属单位应为在站博士后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专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管理运营部统一管理,根据在站人数及招收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工作站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包括:


(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提供的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博士后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补助经费可用于购置或租用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办公耗材,支付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网络、印刷、科研服务、科研成果鉴定、专家评审等费用,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接待费及差旅补助费用等。


(二)示范区财政提供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以及博士后招收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为:


1、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为在职博士后每人每月2000元,专职博士后每人每月3000元,一般为两年,按月发放;


2、博士后合作导师费用,标准为每指导一名博士后每月500元,随博士后生活补助一并发放;


3、根据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支付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


4、评审及考核博士后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用;


5、工作站招收及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职称的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非本地户籍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依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享受入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办公室协助所属单位和流动站解决博士后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和入学等问题。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博士后出站后如不在示范区工作,其配偶及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可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规定,博士后在站从事研发工作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适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应当退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结余资助经费退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用资助经费所购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办公室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博士后专项经费及科学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示范区财政管理、审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11月21日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晋综示发〔2017〕244号)同时废止。